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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关于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5-18 10:48  

关于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49号)精神,现对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救助的范围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10年度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19860元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即2010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39720元的一半。

二、申报材料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此表在辽宁大学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并填写)

(二)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七)与医疗费用收据对应的相关病历(住院病志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三、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工作,参保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政策传达到每个参保职工,避免漏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二)各单位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人员要严格把关,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予上报,同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必须杜绝任何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三)各单位要将申报的材料按规定严格审核,医疗费用收据按时间顺序粘贴完整。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11年6月1日——6月7日

申报联系人:邬泓(辽宁大学医院医保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62202422

 

以下2个附件到辽宁大学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填写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2、大病医疗救助票据粘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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